广州市包装印刷行业协会章程

(经2000年4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包装印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PACKAGING & PRIN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其缩写为G.P.P.I.A.
  广州包装印刷行业协会和广州市包装技术协会实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目前挂靠广州包装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广州地区包装印刷行业跨部门、跨系统、跨所有制的从事包装印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经济建设,全心全意为包装印刷企(事)业单位和包装印刷工作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广州包装工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经委、广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广州工业经济联合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办公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惠福西路77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主要职能是:服务、协调。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同时也承担市政府委托的包装印刷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职能开展各项工作。具体有12项:
1 开展包装印刷行业调查研究,为市政府加强包装印刷行业的宏观管理和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2 承担广州地区包装印刷行业统计汇总工作 。
3 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制定包装印刷行业发展规划 。
4 制定包装印刷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指导、监督实施行业自律行为 。
5 制定并组织实施包装印刷行业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等,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6 协调包装印刷行业的产品价格,对协定的价格进行指导、监督。
7 做好纸、塑、金属包装制品等包装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前期调研、咨询、论证工作。
8 组织和协调包装印刷技术开发利用,为包装印刷企业提供技术交流、技术咨询等服务。
9 举办包装印刷产品展示会、展销会、定货会以及营销策略研讨会。
10 组织包装印刷行业职工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技能鉴定等。
11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包装印刷行业的情况和意见。
12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包装印刷工业生产、设计、科研、教学的单位及其与包装印刷相关的组织或个人;
 (二) 拥护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 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提出书面申请;
 (四) 具有支付会费的经济能力,愿意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报登记表;
 (二) 经协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 交纳当年入会会费;
 (四)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本协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活动的参加权;
 (三) 享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享有对协会内部行政事务、财务开支等日常工作方面的情况的了解权;
 (五) 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向协会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五)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办理有关退会手续。
 会员因企业关停并转,长期无交纳会费和履行其它义务,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如果长期拖欠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多次催促劝说无效者,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以上情况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本协会章程(草案)制定、修改等事宜;
(二)审议通过本协会理事选举及有关的人事罢免事宜;
 (三)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本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研究制定本协会工作目标、方针和具体工作计划措施;
(三)负责组织本协会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
 (四)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有关机构、人员的设立、任免提出建议;
 (五)讨论研究本协会有关发展方向、战略目标等重大事宜;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承担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选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担负第17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职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对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出建议名单,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决定;
 (四)对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择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讨论)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0年4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秘书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包装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市包装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PACKAGING TECHNOLOGY ASSOCIATION ,其缩写为G.Z.P.T.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广州地区包装印刷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包装印刷专业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自然人)自愿参加为会员的集合体,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经济建设,全心全意为包装印刷企(事)业单位和包装印刷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州包装工业发展。
第四条 协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科技人员和包装工作者,积极开展包装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大力普及包装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包装技术水平,为加速实现包装现代化,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科协、广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办公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惠福西路77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职能是:技术交流、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应用及学术研讨等服务活动。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委托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包括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二)、积极做好包装行业的各项统计工作,为政府制订包装的发展规划和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经营决策服务。
(三)、提出制订有关包装法规和政策的建议,宣传政府关于包装工业的政策、法令。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广州包装印刷工业重大的技术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对项目责任进行监督。
(五)、推动包装印刷的技术进步,调查研究国内外包装技术和市场销售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交流包装业务和技术情报资料。
(六)、培训包装印刷方面的技术人才。
(七)、提供包装印刷技术咨询,积极推动和支持企业改革,对包装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分析、指导。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新技术成果。
(八)、开展国内外专业技术人士、包装组织间的活动,举办国内外包装展览会,邀请国内外专家讲学,进行学术、技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包装印刷工业生产、设计、科研、教学的单位及其与包装印刷相关的组织或个人;
(二) 拥护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 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提出书面申请;
(四) 具有支付会费的经济能力,愿意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报登记表;
(二) 经协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 交纳当年入会会费;
(四)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本协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活动的参加权;
(三) 享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享有对协会内部行政事务、财务开支等日常工作方面的情况的了解权;
(五) 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向协会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五)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办理有关退会手续。
会员因企业关停并转,长期无交纳会费和履行其它义务,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如果长期拖欠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多次催促劝说无效者,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以上情况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本协会章程(草案)制定、修改等事宜;
(二)审议通过本协会理事选举及有关的人事罢免事宜;
(三)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本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研究制定本协会工作目标、方针和具体工作计划措施;
(三)负责组织本协会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
(四)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有关机构、人员的设立、任免提出建议;
(五)讨论研究本协会有关发展方向、战略目标等重大事宜;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承担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选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担负第17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职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对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出议名单,并提交理建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决定;
(四)对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择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讨论)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0年4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秘书处。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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